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矩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矩(單位:元) |
|---|---|---|
| 1 | 5% |
0-500,000 |
| 2 | 12% |
500,001-1,130,000 |
| 3 | 20% |
1,130,001-2,260,000 |
| 4 | 30% |
2,260,001-4,230,000 |
| 5 | 40% |
4,230,001以上 |
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矩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矩(單位:元) |
|---|---|---|
| 1 | 6% |
0-410,000 |
| 2 | 13% |
410,001-1,090,000 |
| 3 | 21% |
1,090,001-2,180,000 |
| 4 | 30% |
2,180,001-4,090,000 |
| 5 | 40% |
4,090,001以上 |
海外所得將於民國99年開徵
為擴大我國稅基符合最低稅負精神,個人海外所得從明(99)年元月一日起,將正式納入所得課稅,也就是民國100年5月報稅時,符合相關要件者就必須申報海外所得。
個人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亦即只要是台灣和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和營利所得等,均納入課稅範圍。
國稅局特別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個人海外所得若是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 元、(3)基本稅額多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4)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之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的差額。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自後(100)年5月開始申報,符合上述4項要件者才須申報繳納,多數納稅人不受影響。
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最低稅負制金額、應扣除額、給付所得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8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9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現行徵收率10%﹞。
四、99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 相較,上漲5.68%,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免予調整。


